English

装修工新房自缢 房主索赔精神损失

2000-06-22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不久前,上海市民李建海委托上海百姓家庭装潢有限公司为其婚房进行装修。在工程快结束时,装潢公司一名油漆工在新房里上吊自杀,婚房成了“凶宅”。李建海将装修公司告上法院,要求赔偿购房经济损失25万余元,精神损失5万元。

原告认为,在装潢期间,被告应对该房产负有管理责任,但由于被告对员工疏于管理引起自杀事件的发生,因此对房子价值产生无形损害,使房屋无法再使用。即便将房子卖出,那么在一般情况下房价会大打折扣。“百姓”应对这种损害负责。而被告律师则称,员工自杀是其个人行为,不是职务行为,“百姓”对此没有责任。另外,自杀事件与房屋价值受损没有必然联系,传统习惯不是衡量损失的依据。但考虑到李建海的情况,无论宣判结果如何,“百姓装潢”自愿付给其2万元补偿。

法院认为,原告的房屋作为不动产,其价值取决于房屋本身的位置、面积等因素,房屋内是否发生过人员死亡事件,与房屋的使用与房屋的价值并无必然联系。由于侵权损害赔偿以实际损害为前提,在原告不能证实财产已受损害的情况下,不予支持赔偿请求。但原告要求精神抚慰金弥补精神创伤于法有据,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李建海精神抚慰金5000元,准许其付给原告2万元。李建海表示要上诉。据了解,法律只对有形损害有赔偿规定,而类似这起案子中的无形损害,目前找不到任何明确的赔偿依据。

(《青年报》2000.6.14姚晓敏文)

手机光明网

光明网版权所有

光明日报社概况 | 关于光明网 | 报网动态 | 联系我们 | 法律声明 | 光明网邮箱 | 网站地图

光明网版权所有